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对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主体报告信息的有用性和准确性、对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和处理效率都是至关重要的,美国现行的可疑交易报告模板,是其金融情报机构FinCEN在2015年更新的可疑交易电子报告系统,这对我国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完善很有借鉴意义。
一、报告标准
报告模板在可疑交易判定标准方面基本未做新的要求,仍沿用原则性识别标准并提出了几个特殊的报告规则。判定原则可概括为:报告义务主体知道、怀疑或有理由怀疑交易资金来源于非法活动,交易具有逃避被依法监管、监测或报告的目的,交易形式异常或者本机构被利用实施犯罪活动。同时还规定,被报告交易的交易金额应大于5000美元(货币服务商为2000美元)。
银行机构除执行上述要求外,还需报告与本身有关的涉嫌联邦刑事犯罪的下列交易:不论金额大小的有本机构内部人员参与的交易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的交易和不论能否确认嫌疑人的交易额在25000美元以上的交易。
报告义务主体也可凭自愿向FinCEN提交报告,举报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但对不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违反证券期货交易法律法规的交易、欺诈骗保交易以及本机构被盗窃或抢劫等,应按照各专门法律向有权部门报告,不需要向FinCEN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主体也可另向执法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但要在向FinCEN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中注明。
二、报告方式和时限
FinCEN上线了“银行保密法电子报告系统”,作为接收可疑交易报告的渠道,该系统还用于接收现金交易报告、境外银行账户和金融账户报告等其他金融交易报告。
报告义务主体必须在交易中首个可疑因素被发现后的30天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倘若不能确认嫌疑人,可以再延迟30天提交报告,但无论如何不能迟于60天。当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较为紧急时,例如涉嫌恐怖融资或正在实施的洗钱活动,除了及时向FinCEN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外,还应立即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FinCEN设立了涉嫌恐怖活动交易的举报热线电话,但电话举报不能替代可疑交易报告。
三、报告要素
区别于原先的不同行业的报告义务主体要使用不同的报告表格,新的报告模板适用于所有行业。按照新模板,可疑交易报告可细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初次报告。作为某可疑交易首次被报告时使用。
二是更正或补充报告。当报告主体发现已提交的某份疑交易报告有信息错误或者有少量新信息需要补充时,应及时提交更正或补充报告。
三是接续报告。在初次报告提交好,应在初次报告提交后的90—120天内提交接续报告。
四是联合报告。当一个可疑交易涉及多个报告义务主体时,可由其中一个义务主体收集汇总各义务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联合形成一份可疑交易报告。四种报告类型均采用同一报告格式。
新格式下的可疑交易报告主要由五部分组成。除第五部分为文字描述部分外,前四部分需以勾选或简单填写的方式提供90项要素信息,其中35项为必填要素。实际上,报告主体按要求填写报告后,所提供的要素信息一般不会正好等于90个。一方面,很多要素项目包含多个要素子项,例如“与交易主体有关的账户和金融机构税务代码”项下,需要勾选或填写所涉金融机构是否在国内、其税务代码、所涉账户的账号、是否已经关闭等多个信息;另一方面,一些要素具有“排他性”,例如报告主体所属行业勾选为“银行”后,专门针对赌场的要素项目即不需要填写。
第一部分为“交易主体信息”。有几个交易主体被报告,需要填制几个第一部分。该部分包括第2项至第25项要素,其中必填要素有:与交易主体姓名或名称相关的2个项目、与其地址有关的5个项目、“税务代码”项目、“身份证明或证明文件信息”项目、“出生日期”项目、“与交易主体有关的账户和金融机构税务代码”项目。一些要素项目被设定为非必填是因为其在存在或获取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对进一步处理可疑交易报告不必要。例如关于交易主体与报告主体或交易发生机构之间的关系的3个项目,备选清单提供了“会计”、“代理”、“法律顾问”、“客户”、“董事”、“雇员”、“高管”、“控股股东”等关系人角色供勾选,并要求报告主体勾选“保持”、“终止”、“冻结”等关于关系现状的信息,进而再要求填写关系发生变化的时间。这3个非必填要素项目非常有助于发现报告主体内部人员或外部关联人员洗钱的情况。
第二部分“可疑交易过程信息”包括第26项至第45项要素,除非“报告涉及资金金额”和“交易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两个必填项目外,其他均为非必填项目。例如由“交易构造手法”、“涉及赌场的可疑特征”、“涉及保险的可疑特征”、“涉及证券/期货/期权的可疑特征”、“其他可疑特征”、“涉嫌洗钱的特征”等10个非必填要素项目组成的要素群,用于共同描述可疑交易的类型。这10个要素项下均非常详细地列出了备选清单,如“洗钱特征”要素项下有“不同面值钞票间兑换”、“可疑的公款支付”、“无故使用诸多账户”等13个选项,“其他可疑特征”要素项下有“不关注经济成本”、“滥用自助业务”、“异地办理交易”等19个选项,且各备选清单的选项均为可键入的兜底选项。通过由一般到具体的一系列问答式要素反馈,可疑交易的基本面貌得以呈现。另如由“交易所涉及金融产品种类”、“交易所涉支付方式”等5个非必填要素项目组成的要素群,通过列举20个金融产品类型和10种支付方式备选,以及要求提供文字说明等形式,了解有关资金转移转换媒介情况。
第三部门为“交易发生机构”的信息。信息在几个机构发生,即需要填制几个第三部门,尤其在报告类型属于联合报告的情况下。这部分报告包括第47项至第70项要素,必填项目有“机构类型”、“名称”、“税务代码”以及有关机构地址的5个项目。填报要求中规定,国税局应被勾选作为无法归口机构的联邦监管部门。该部分报告中还包括“该机构在交易中的角色”等非必填要素项目,用于了解资金走向情况。
第四部分“报告主体信息”只记录一个报告主体(单位或个人)的信息,包含第79项至98项要素。必填要素项目包括:“对应主体联邦监管部门”、“姓名或名称”、“所属行业”、“关于税务代码的2个项目”、关于地址的4个项目、关于本报告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及提交时间的3个项目。
第五部分为文字叙述部分,也是可疑交易报告的关键部分。FinCEN指出,叙述的目的是清晰、完整、简洁地呈现交易的可疑点、叙述部分的质量可以决定调查人员能否了解交易及其背后隐含的犯罪。
叙述内容包括前四部分要求在此作出解释说明的要素信息以及报告主体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重要信息。FinCEN列出了写好叙述部分的24个对照要点。例如:提供了报告前文要求说明的要素信息;补充了报告前文未涵盖的有用信息;若属于接续报告,介绍接续期间可疑交易报告的发展变化情况;若是更正或补充报告,说明更正或补充情况;不简单重复在报告前文中已经提供的信息;注意描述交易的可疑点,尽可能按照时间顺序讲述复杂的交易行为;分析谁是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转述交易主体、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交易的说明、解释;分析该交易时独立的,还是与某些其他交易相关联;说明是否已有些项司法程序涉及该交易;如果涉及跨境资金转移,尽可能追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叙述部分有字数限制,不能超过17000个字符。若仍有信息需要补充,尤其是数据信息,可疑随报告提交一份小于1兆的与EXCEL兼容的GSV格式文件作为附件。
四、启示与借鉴
一是关于填写信息的准确性要求方面。FinCEN的报告模板对几乎所有要素项目均作出了细致的填报规定,例如对于所有的必填要素项目,即使报告主体不掌握相关信息,也不能留空白,必须明确填写为“不知道”,并在叙述部分说明不知道的原因。例如对于交易主体的职业,必须以“医生”、“木匠”、“二手车销售员”、“五金店业主”等形式说明,不能泛泛概况为“商人”、“销售员”、“退休”或者“自营业主”等形式表示。如遇自由职业、无业或退休等情况,应尽量以“自营合同顾问”、“退休教师”、“失业的木匠”等形式表示。FinCEN还推荐使用“北美行业分类系统代码”,准确划分职业或经营类型。再如对于交易主体的地址,必须具体到门牌号,不能随意缺省或更改格式;对于电话号码,即使仅掌握号码的片段也要如实报告。对于网络交易,应尽可能收集所有交易的终端的IP地址,填报上限可达99个。不能准确采集和报告客户的职业、住址等信息,正是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一个突出问题。FinCEN在信息准确性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二、关于报告的时限方面。FinCEN对于不同类型交易和事件分别规定了立即报告、30天报告、60天报告、90天报告以及120天报告的时限要求,缓急并济,既给报告主体预留了充分的观察、分析时间,又为执法机关制止紧急事态和打击严重犯罪争取了时间。另外,FinCEN以“交易中首个可疑因素被发现”作为报告时限的起始时间点,充分考虑到了某些可疑交易的复杂性和时间延续性。这应该也对3号令中我国可疑交易报告时限的修订起到了借鉴作用。
三、关于报告类型的细分方面。FinCEN涉及的更正、补充报告和接续报告,能够较好地避免报告主体就一项具有连续动作的可疑交易进行重复报告或者割裂交易分别单独报告的问题。这些要求也都也体现在了解释执行3号令的99文中,对我国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